2007年8月,临澧县安福镇妇女马某的女儿正值高考考试录取之际,因女儿高考考试分数尚不够“二本”线,马某十分焦急,得知邻居刘某某儿子刘某正在湖北某高校就读,马某还曾听社会流传高校招生内部指标的消息,便找到刘某,刘某说认识我们的系领导,答应帮其走关系。
于是,马某将6.5万元交给刘某。此后,刘某将部分现金交给学校系领导,帮其走关系联系马某女儿录取事宜。当年十月,该系领导被纪检部门立案查处,马某女儿录取事宜落空。马某找到刘某,刘某承认退还马某6.5万元,并向马某出具了欠款字据。马某女儿被该校录取已无望,且错过了其他高校的录取机会便选择了复读。
2010年十月至2013年9月,刘某向后分9次共计偿还马某现金3.3万元,余款3.2万元刘某以系领导未还为由未清偿。2014年7月,马某第三向刘某催讨未果,遂向法院起诉。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了上述协议。